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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魏某等侵犯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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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案例分析|魏某等侵犯财产案 案 情 问 题 1. 魏某在取财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魏某主观上想通过故意杀人的方法来劫

刑法案例分析|魏某等侵犯财产案

案 情

问 题

1. 魏某在取财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魏某主观上想通过故意杀人的方法来劫取财物,在客观上放火毁灭罪证致人死亡。这属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魏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致人死亡论处。

同时,魏某构成放火罪,但不属于放火致人死亡这种加重情节。由于魏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如果魏某用刘某的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中取钱,对此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如果魏某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所以,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3. 如果魏某用刘某的手机拨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如果魏某用刘某的手机拨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魏某构成盗窃罪。

4. 魏某将牛奶销毁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什么?

答:魏某销毁牛奶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占有型犯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遵从牛奶的经济用途加以适当处分的意图,其行为是“毁坏”,而非“非法占有”,故魏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 手机“靓号”是否属于财产犯罪中的财物?魏某与方某利用手机“靓号”牟利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手机号码本身不是财物,它不具有价值。手机号码价值的实现在于之后的转让。因此,这并非盗窃后销赃的行为,而是欺骗他人财物的举动,故两人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6. 在事实三中,魏某与方某从移动公司内部电脑系统获取14个号码的机主资料信息,然后伪造14张身份证,然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到移动公司营业厅将移动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分别触犯哪些罪名?这些罪名与后面侵犯财产犯罪的关系怎样?

答:魏某与方某从移动公司内部电脑系统获取14个号码的机主资料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伪造14张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到移动公司营业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之后的伪造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犯

伪造身份证件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构成吸收犯

上述所有罪名与之前实施的诈骗罪形成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即以诈骗罪论处。

来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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