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吉林金哲宏案再审终获改判 曾4判死缓已入狱23年
无罪!吉林金哲宏案再审终获改判 曾4判死缓已入狱23年
2018-11-30 10:06 | 澎湃新闻网
入狱23年后,50岁的金哲宏终于获得了清白之身。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金哲宏此前被认定为发生在1995年的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从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
2014年,媒体曾报道金哲宏故意杀人案,指出该案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凶器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报道刊发当日,吉林高院即回应开展复查。
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该院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10月24日,该案在吉林高院再审开庭。金哲宏辩护律师介绍,出庭检察员与辩护律师观点一致,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纠正。身体状况不佳的金哲宏坐着轮椅参与法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几度失声痛哭。
再审开庭一个月后,金哲宏终于等到了无罪的判决。
金哲宏拄双拐走出吉林高院:现在最想做的是到父母坟头拜祭
今天上午宣判无罪后,金哲宏(左二)在代理律师和儿子的陪同下走出法院。
11月30日上午10时许,50岁的金哲宏拄着双拐在儿子的搀扶下缓步走出吉林高院。半小时前,吉林高院做出再审宣判,认定其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
面对在法院门口等待已久的媒体记者和热心人士,金哲宏表情平静。“我的父亲参加过解放战争,参加过抗美援朝,我母亲病逝的时候是因为我的事情,走的时候没闭上眼。回去父母坟头拜祭,这是我目前最想做的事情。”金哲宏说。
对于过去23年坚持不懈的申诉,金哲宏说,“出事的时候,我就告诫自己:只要我活着,我就能说清这个事,我没有杀人。”
对于未来计划,金哲宏表示,现在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先养好身体,今天就准备回永吉县老家。“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辩护律师李金星说,这是金哲宏多年来第一次露出了笑容。
李金星介绍,金哲宏能够无罪释放,作为律师心情也特别激动。金哲宏的申诉成功,也给了其他正在申诉的当事人予以巨大希望,也呼吁国家尽快建立冤假错案快速平反的申诉机制。
“感谢吉林高院,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没有最高法的介入,我们的案子是没有这么快的。感谢关心这个案子的媒体界、法学家,包括全体参与这个案子的几十名律师、志愿者。”李金星说。
李金星还介绍,宣判无罪后,吉林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法官和金哲宏也见了面,为下一步提起国家赔偿做好对接。
金哲宏案判决详叙5大无罪理由:杀人动机、行为等均事实不清
11月30日上午,吉林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又名“金哲红”)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宣判,认定其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判决书中,吉林高院详细叙述了5大无罪理由:无法证实金哲宏实施了杀人行为、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前后矛盾、杀人动机事实不清、被害人死亡时间事实不清、加害被害人的行为事实不清。
判决书显示,吉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再审时提出,本案的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有限,间接证据无法形成链条,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到金哲宏的指纹、足迹、毛发、精斑、作案凶器、穿着衣物等客观证据,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只能证明被害人被人杀害的事实和现场情况,不能证明金哲宏的杀人行为。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裁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改判。
吉林高院在判决中认定金哲宏杀死被害人李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有下:
首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金哲宏曾与李某接触,但无法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第二,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金哲宏在侦查阶段共有21次供述,其中9次供认犯罪,12次否认犯罪。在审查起诉和侦查阶段,均否认杀害李某。关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方式等前后供述不一,在作案细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供述,且均无其他证据佐证,故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金哲宏杀人动机事实不清。根据金哲宏的有罪供述,其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因李某认为给付钱款过少欲告发,遂将李某杀害,并供述与李某发生关系时已射精,但鉴定意见证实在死者阴道分泌物中未检出精子。故金哲宏的杀人动机不清。
第四,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时间不清。证人证言证实,李某自1995年9月10日17时后失踪,9月29日发现尸体,中间间隔19天,法医也未能证实其具体死亡时间。现无法认定李某的死亡时间,更无从证明金哲宏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第五,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的事实不清。鉴定意见证实,李某右额受到外力打击,金哲宏曾供述用木棒打李某致其昏迷后将抛于沟内,而其供述的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均未提取到木棒。金哲宏曾供述,在掩埋李某时,抓李某的头部朝地上磕碰两下,但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李某尸体位于一河沟内,将头部朝地面磕碰两下,无法形成其头部伤情,故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的事实不清。
吉林高院认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提出依法改判,金哲宏及其辩护律师建议改判金哲宏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
【金哲宏案历程】
1995年9月29日,被害人尸体在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火车道附近被发现;
1995年10月11日,金哲宏被永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
1996年2月5日,金哲宏被永吉县检察院批捕;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死缓;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之后吉林市中院再次判处死缓。
1998年10月,吉林省高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该案在吉林市中院第三次审理后,仍旧判处死缓。
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院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吉林市中院对金哲宏的死缓判决。
2014年7月29日,澎湃新闻对该案进行报道,同日吉林高院回应称,将对该案进行复查;
2018年3月,吉林高院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10月24日,该案在吉林高院再审开庭;
2018年11月30日,吉林高院再审宣判金哲宏无罪。
(原标题《无罪!吉林金哲宏案再审终获改判,曾4判死缓已入狱23年》。编辑郭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