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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近距离看美国》4、美国为什么不禁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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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读《近距离看美国》4、美国为什么不禁枪? 我们继续跟随林达的脚步,回顾在美国发生过的一些故事,去看看他们所走过的那条,与我们不一样的历史道路。看看他们为了追逐自己

解读《近距离看美国》4、美国为什么不禁枪?

我们继续跟随林达的脚步,回顾在美国发生过的一些故事,去看看他们所走过的那条,与我们不一样的历史道路。看看他们为了追逐自己相信的“自由”,所付出的代价。

一个放满鞋子的广场

今天的节目,我们从美国民众的持枪权聊起。

《权利法案》的第二条中说:“人民拥有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就这么简单几个字,确保了美国人拥有枪支的自由。而一直到今天,美国人也都在为管控枪支而争吵不休。

我们听闻过太多美国的暴力枪击案。

去年5月份发生的得州小学枪击案,我印象特别深,凶手只是一个18岁的高中生,手持突击步枪冲进教室杀死了21个人,其中18个都是小孩子。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令人悲痛与气愤,更多的暴力枪击案我就不一一细数了,讲两个令人心痛的意外枪击事故吧。

话说有一对年轻的父母,床垫下藏了一把上了膛的手枪。结果3岁的儿子把它翻了出来,就像拿着平时的玩具枪一样的,对着2岁的妹妹扣动了扳机。当时母亲正在厨房洗碗,听到枪声时,悲剧已定。这对父母因为没有妥善保管枪支而被告上了法庭,虽然罪名不是很重,但重要的是,这对由于自己失误失去孩子的父母,和那个没有任何责任打死了自己妹妹的男孩,他们此后需要用多长的时间,才能摆脱这件事情带来的痛苦与伤害。

1992年10月17日的晚上,一位刚到美国不久的日本留学生,开车去参加一个晚会,因为走错了路,就驶入一个私人住宅问路。这家的男主人十分警惕,就拿着枪出去查看情况。面对黑暗中向自己走过来的人举枪大声警告:“不许动。”

美国人都知道这句话的意义,表明我手里有枪,在事先没有告知情况下,夜里闯入私人领地,是有可能发生误会的,所以美国人听到这句警告一般都会待在原地,解释来意。但这位刚到美国不久的留学生,没有搞清楚状况,而且自己来自一个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禁枪国家,他无所顾忌地继续往前走。男主人果断开枪,日本留学生当场死亡。

这件事情,其实让当地美国人也很吃惊,因为那里地广人稀,不管是白天黑夜,有路过车辆拐进来问路是很普遍的一件事情,这家男主人紧张的有点反常。但就因为他手里有把枪,悲剧就这么发生了。可以想见,这位日本留学生的双亲会有多么的悲痛,他们立刻飞往美国打官司。

尽管所有人都表示很遗憾,但不出所料,开枪的房主,被判无罪。判决一出,在日本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抗议运动,险些引发两国外交纠纷。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还接见了日本留学生的父母,表达了道义上的遗憾,但也仅止于此了。

最后,经过漫长的上诉,被告被认定的罪名是“使用枪支不当”,这是一个很轻的罪名。但这已经是美国社会所公认的公正判决了。

后来,在华盛顿的一个广场上,有人发起了一个活动。让全国不论什么原因而成为抢下冤魂的人,请亲属将死者的一双鞋子,放在这个广场上。

那个场面,无边无际的鞋令人触目惊心。有的粗犷结实,有的纤细艳丽,有的稚嫩柔弱,每一双靴都在诉说着一个突然中断的人生。美国人民站在这一双双鞋面前,一切别人对于这片土地上所发生的枪击犯罪的指责、好奇、嘲笑与攻击,都变得毫无分量,只有这一双双鞋所承载着的一个个灵魂,是那么的真实与沉重的。

这些苦痛是他们自己的,这代价也是他们为自己所选择的自由而支付的,200多年来,他们从来没有停止过问自己:这到底是不是值得?

枪,不是工具,而是权利

之前我们说过:《权利法案》作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初衷是为了限制联邦政府的力量,保障人民自身的权利。建国者们在写下宪法第二修正案,确立民众持枪权不可侵犯的时候,考虑的是要对政府的异化有所防备,不能让手无寸铁的民众面对政府的镇压束手无策。

林达有一个犹太裔的朋友,他的父亲在当年加入美军,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他出生在美国,但是对自己民族的历史非常的关心,面对二战期间,犹太民族几乎被灭绝的惨痛历史,他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他们不反抗呢?

后来他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而希特勒上台之后,从登记枪支开始,逐步解除了人民的武装。最后,失去了武器的犹太人在面对党卫军的时候,就只能束手待毙。所以他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当年犹太民族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他家里,放着大大小小的很多把枪,他对林达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使用这些枪,但是,枪并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权利。

我们回顾历史就会发现,所有独裁者上台的时候,都会做两件事,一个是控制媒体,二是解除人民武装。而这两点,恰恰是美国宪法第一和第二修正案所捍卫的公民权利。

迄今为止,美国人依然有这样的基本共识:作为个人,我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拥有武器,但是对于整体人民,拥有武器是一个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

枪,带来的恐惧更多,还是安全更多?

时过境迁,如今已经是21世纪了,距离当年美国国父们写下宪法第二修正案也已经过去200多年了。如今国家政府的暴力能力今非昔比,别说平民手里有枪了,就算有坦克,民间的武装力量也完全不可能跟训练有素的警察和军队相抗衡。

似乎民众持枪已经失去了,当年制定《权利法案》时所考量的意义,而且它的副作用似乎越来越令人难以接受。

最近几年,每年都有超过3万美国人,死在枪口之下,这意味着每10分钟就有人因枪丧命。如今美国民间拥有4亿支枪,而美国总人口也只有3.3亿,人均一把枪都绰绰有余。

因为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美国政府想要全面禁枪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事情。不过一直以来,确实有很多人都在声嘶力竭的呼吁,要求对枪支进行更加严格的管制。

那么请问,在美国枪支的管理越来越严了吗?其实并没有。为什么?每年这么多人死于枪下,政府就视而不见?不管不顾?很多人都把它归因于相关利益集团的游说与操纵,阻碍国会立法禁枪,归因于美国政府的腐败与不作为。这样的解释,反正我是不信。

其实,觉得美国人很可怜,每天都生活在被枪击的恐惧之下,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错觉。那是因为我们自己的身处的社会,有极为良好的治安环境,我们不需要担心自己随时可能遭受到不法侵害。

但是如果社会治安没有这么好,当局不能随时有效的制止犯罪的时候。请问是大家手里都没有枪,还是都有枪,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更安全呢?

我们想象一个场景:如果大家都没有枪,三四个手持凶器的歹徒冲进我家里行凶,如果我不是习武之人,那厨房里的菜刀基本没有什么用,我可以说是束手无策,只能坐以待毙。但如果有枪,武力之间的差距就被大大缩小。尽管我只有一个人一支枪,哪怕面对四个人四支枪,我依然有殊死一搏,让对方丧命的机会。

只要有这个机会存在,那我就有震慑对方,将其逼退,进而求得自保的希望。

在这个场景中,我们就很容易体会到,手里有把枪给普通人在遇到危险时所带来的安全感是真真切切的。

话说有一位华裔朋友去到美国一个治安不怎么好的地方办事,一下车,就有三个小混混围上来,看他个头不高,而且还是亚裔面孔,就想找他要钱。

他把手伸进枪套,警告道:“走开。”小混混立刻举起手不断后退,最后转身离开了。

事后他说:如果我没有枪,我在美国永远都会害怕这些人,但是现在我能挺起胸膛在这里生活。

因此有这么一句话说:“民众拥有持枪权,能让弱者不恐惧,强者不嚣张,权利不傲慢,让恶人怕作恶,让善者能自保,让社会更公平。”是有道理的。

我们似乎搞错了一件事,美国社会的真实现状并不是因为人人有枪而更加危险,反而是因为人人有枪而变得更加安全。

我们再回头来说,美国人真的每天生活在对枪击案恐惧之中吗?其实也并没有。尽管每年都有数万人死在枪击之下,这看起来确实很多,很恐怖。但要知道这个数字并不比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要高,你肯定想不到,也不比每年因为饮酒过量而丧命的人要多。

我们在平日的生活里,会因为害怕交通事故而不敢出门上班吗?会因为喝酒过量致死而不敢参加饭局吗?当然不会啊。

因为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枪击案,在统计学中都只能算是小概率事件,发生概率大约只有千分之一,而当一件事情的发生概率低于5%的时候,就不会给我们造成什么实质性的心理负担。

所以其实在美国人自己的感知当中,枪击造成危险所带来的恐惧是小于拥有枪支所带来的安全感的。

而且,在每年死于枪击的几万人当中,有超过一大半都不是死于暴力枪杀,而是自杀。很多美国老人,也不愿意自己临终的时候,被插上各种管子,很多地方还在对是否允许安乐死而争论不休,枪就能让这部分人选择有尊严的与这个世界告别。

其实总体来说,在美国民众心里,持枪的正面意义还是更多的,所以关于枪支管理的话题尽管年年都争论不休,但也并没有太多实质的进展。

为了防范政府的压迫也好,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也好,为了掌控自己的生命权也好,或者持枪就是天赋人权也好,这不过是美国人必须支付代价的又一个选择,不过是追逐阳光的时候,身后投下的又一道阴影罢了。

这是不是和我们理所应当的觉得民众持枪一定弊大于利的直觉不太一样,其中的是非曲直并没有我们以为的那样的黑白分明。

公民权利,是需要所有人共同守护的堤坝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故事,聊聊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法条是这么说的: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并具体指明搜查地点,拘捕的人,或者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查状。

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重视个人权利与个人财产的国家。但就像我们上期节目提到的言论自由一样,想要将纸面上的法条落实到社会现实之中,绝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接下来这个故事,发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主角是一对夫妇,妻子叫玛格丽特。两人以民权运动为职业,就从大城市华盛顿跑到偏远的肯塔基州,帮助当地贫困山区的穷人。

但是因为文化的差异,当地人不仅不接受他们,反而觉得却觉得他们的所作所为破坏了这里传统的道德与安宁的生活。

这对夫妇也觉得很受委屈,自己大老远跑来做好事,结果好心当成驴肝肺,既然不受欢迎,那我们走就是了。就让房东来检查自己租住的房子,准备退租走人。

房东本来看这俩外地人就不顺眼,检查房屋的时候,又发现了一堆“左倾激进”的书籍、包括马克思、列宁、切·格瓦拉的书,于是就向当地治安警察告发。

这件事情就到了当地检察官手里,这个检察官也不喜欢这俩外地人,就想办法找借口弄他们。找来找去,找到了半个世纪之前,肯塔基州法律中有一条“颠覆罪”,就以此为依据开出了逮捕搜查令。随后就把这对夫妻给抓了,他们的所有文字材料统统都被没收,其中就包含了大量的私人信件。这些信件成了“关键物品”,我们一会再说。

玛格丽特夫妇当然被吓坏了,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事实上逮捕他们的所谓“地方治安警察”全是些“土警察”。只是被当地居民选出来,处理本地治安纠纷之类的小事情的。他们对于什么宪法第四修正案,什么搜捕程序完全都一无所知,只是单纯的想给自己讨厌的外乡人吃点苦头罢了。

被捕之后,这对夫妻就被以“颠覆罪”起诉。但三天之后美国地区法院就宣布“颠覆罪”违宪,地区法院直截了当的说:“很难想象,竟然还有人认为这条州法是符合宪法的,它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不仅禁止了言论、新闻和集会自由,甚至把牢狱之灾强加在提倡非主流政治理念的人头上。”随即下令,禁止肯塔基州以“颠覆罪”起诉任何人。

事情到这里本就应该结束了,可真是无巧不成书,一个天大的麻烦又落到了夫妻俩头上。

话说在他们被抓的同一天,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个“一五零决议”。上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仅仅1965~68这3年时间,就发生了166起大的城市骚乱,造成约200人死亡,8000人受伤。所以这个“决议”就是授权参议院成立一个“政府委员会”来负责调查骚乱,为之后立法维持社会秩序提供建议。

这个委员会的头,就是我们故事中的另一个关键人物——麦克莱伦,那这位高权重的参议员大人,和这对倒霉的小夫妻是怎么扯上关系的呢?

他们之间的联系人是一个叫皮尔森的知名专栏作家。麦克莱伦这样的政客是他经常揭露和攻击的对象,久而久之,两人之间的梁子越结越深。

而当年20多岁的玛格丽特曾经就和这位70多岁的专栏作家有过一段为期2年的感情史。她被搜捕没收的文字材料当中,就有两人相好时的往来情书。这件事是不是立马就有了香艳八卦的味道了?

所以当玛格丽特作为民权运动者进入到麦克莱伦的视野之后,一场公报私仇的戏码便开场了。

麦克莱伦派人找到肯塔基州的那个地方检察官,取走了玛格丽特所有文字材料的复件,其中当然就包括她和皮尔森的情书。然后又以涉及民权运动骚乱为由,给夫妻俩一人发了一张传票,要求其接受国会询问。

在这期间,玛格丽特才知道自己的文件副本已经被调查委员会给拿走了。他们跑去找地区法院:“既然你们已经认定,起诉我们的颠覆罪违宪,那与该案件相关的材料当然应该归还给我们。”

但是地区法院听证之后,支持参议院调查委员会,否定了他们拿回文件的要求,并且还命令他们接受国会的询问。

玛格丽特想象着参议院的老家伙们,传阅着自己的私密书信,简直就如同精神轮奸般令人怒不可遏。她完全成了参议员麦克莱伦和专栏作家皮尔森私仇宿怨的牺牲品。

她简直气炸了,断然向调查委员会宣布,抵制国会的传票。结果参议院告到法庭,两人因为藐视国会,被判刑1年和3个月。

他们俩来到上诉法庭上诉,援引宪法第四修正案。

我们再看一眼《宪法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并具体指明搜查地点,拘捕的人,或者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查状。

乍一看好像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因为不就是一个搜查状吗?如果掌握公权力的政府真的要找什么人的碴儿,还怕开不出一张搜查状?没错,宪法第四修正案想要得到严格执行,而不是沦为虚设法条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当年北美还是英国统治的时候,当局就给警察们发放“通用搜捕状”,警察们拿着它就可以对任何人的房子、仓库、商店、包裹、行李等等的一切进行搜查。这样一来,所有人的财产、隐私权都被拿捏在任何一个政府人员手中,这当然是独立之后的美国人所不可接受的。

所以宪法第四修正案才要求确定,在合理的理由之下,搜查特定的对象、地点和物品。以制度和程序,限制政府侵害公民权利。

最终上诉法庭认定:玛格丽特夫妇遭受搜查一案,即便基于肯塔基州的那条“颠覆罪”当时还没有被认定违宪,依然是有效的,但是玛格丽特夫妇的行为当时也并没有违反这条法律,搜查不是在合理的理由之下。再有,搜查所谓的“颠覆材料”没有明确名称与内容,也没精确的描述,而是扣压了其所有文字材料。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参议院基于违法搜查开出的传票因此无效。玛格丽特夫妇藐视国会的罪名也因此被推翻。

这样一个案子以胜诉终结,意味着另一个案子马上就将来开始。被告会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而前一个案子的原告,一个都跑不了。这是美国众所周知的规律,它非常有效的防止了美国政府公职人员对平民的迫害,让他们有所顾忌。接下来,就是玛格丽特夫妇对他们所受到的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

我们故事中的主角夫妇所遭遇到的不幸,很大一个因素是当时的社会背景造成的,民权运动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动荡,不少人也把运动中的激进分子看作是潜在的危险,甚至是犯罪分子。

参议院麦克莱伦,也确实是在利用自己的权力泄私愤。但值得一提的是,他在看过宿敌皮尔森的情书之后,将其密封了起来,也只有少数几个人接触过,信件没有大面积的扩散,也没有给皮尔森带来任何的影响。

他作为国会议员,这些行为发生在国会之内,确实有豁免权可以保护他不受法律的追究。这是为了保护立法机构的独立和完整,为了让立法机构成员,不因为他们的立法行为而受到干扰。

但是麦克莱伦也知道,他做的事情并非光明正大,只要事情闹大,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绝对是要引起公愤的,那结果就是他的政治生命和他的个人形象一起完蛋。所以,即便在拿到这些情书之前,他没能抵挡诱惑去做了这件事,但当他拿到手之后,还是清醒了过来,发现自己其实是捧着一个烫手的山芋。

玛格丽特一直坚信,麦克莱伦就是想趁机报复皮尔森。但是他们的律师觉得,麦克莱伦只是无法抑制自己对于一个宿敌阴暗面的好奇心。自己的各种私事都曾经成为了皮尔森文字攻击的目标。所以,他现在就是忍不住要窥探皮尔森的不那么光彩的个人私生活,然后骂一句,你自己又算个什么东西呢?

即便他当时真的心存报复,但是由于各种的制约与监督之下,他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

什么是人们所期望的好的制度设计呢?就是即便掌握着公权力的人,个人品行出现了问题,行差踏错,但来自制度的约束永远都在,即便错误发生,也被制约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而不是因为个人道德的崩溃,后果一发不可收拾。

后来,此案民事诉讼开庭已经是15年之后了。玛格丽特已经离婚,专栏作家皮尔森和参议员麦克莱伦都已经不在人世,肯塔基州的地方检察官是唯一活着的被告,他为他自己当年的封闭无知,在依据不足情况下的搜捕行为,以及没有妥善保管案件资料,将其交给参议院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在作证的时候,他依然滔滔不绝的谈着他对玛格丽特夫妇的反感,他似乎还是不明白:作为一个个人,你有权厌恶任何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执法人员,这根本不能成为你利用手中职权侵害他人权利的理由。

最终,参议员麦克莱伦被判赔偿20万被豁免,而检察官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他被判赔偿160万。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

在最后,林达所强调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法律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以及拥有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有普遍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让林达感叹的是:在这里每发生一个民权案件,各种民权机构和民众,都会抛开对当事人个人的好恶,抛开对他的信念、言论和行为好恶,毫无保留的去支持他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他们拥有这样的公民意识,他们所有人都在共同守护一个堤坝,堤坝在某个人面前决堤,这绝不是某个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所有人的堤坝,一毁俱毁。

今天的节目,我们先聊到这里。

之前我在解读《想点大事》那本书,介绍法律思维的时候,做了两期节目专门聊了被誉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案。当时两期节目的内容,就来自于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

为什么所有人都认为是辛普森就是凶手,但法庭依然判决辛普森无罪呢?为什么宁肯错放杀人犯,也要确保所谓的程序正义呢?美国人在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在自由与正义之间,做出了什么样的选择,又支付了什么样的代价呢?

当时做的这两期节目,非常的精彩,如果你错过那就太可惜了。后面我会把这两期节目整理到一起,作为《近距离看美国》的第五期节目推送给你,也保证这个系列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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